非綠卡外國人要成為“resident ”, 有兩種途徑,其一是滿足
“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”. 另外一個途徑是
在報稅時自願選擇成為 “resident ”.
後面的情況通常見于H1B的頭一兩年。由F-1轉成H1B的那一年,前一段是F-1, 後一段是H1B,報稅是你可以按“dual status” 來報;在某種條件下,你也可以選擇按 “resident” 來報。另外,如果夫妻一方是H1B, 要按 resident 來報稅,那麼另一方,不管是在F-1 還是H4, 都可以夫唱婦隨地按照resident 來聯合報稅。
前一種途徑,按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程式來測試,如果過去三年內,您有183“天”或更多的時間身在美國,您應該按“resident ”報稅。
測試程式如下︰
(1)本納稅年度內有31天置身美國,並且
(2)本納稅年度和此前兩年度,累計有183“天”在美國,“天”的算法是︰本年度內的1天算1天,去年的一天算1/3 天,前年的一天按1/6天算。
舉例說, 張三,非綠卡人士,2000年第一次到美國,從2000到2003年,每年都在美國122天。 按照以上的程式測試,張三在2000年應該是“non-resident”。張三在2001年還是“non-resident”因為累計的天數是122+122×1/3=162.6. 但在2003年, 張三應該按 “resident” 報稅因為累計天數達到183天。 (122+122×1/3+122×1/6=183)
這測試不適用于處于F, M, J身份下的學生,交換學者和他們的附屬配偶。因為美國的稅法給了這幾種人一些例外豁免(exemption).
F-1 學生在美國的頭五年和J-1 訪問學者的頭兩年會被視為“non-resident” F, M, J 等非定居外國人(non-resident alien),通常
只需要就美國境內的FDAP收入 (fixed or determinable annual or periodical gains, profits and income)
報稅。CFDAP 收入包括:薪資 wage and compensation, 利息interest, 分紅 dividends,租金 rents, and 版稅royalties received from US sources.
但炒股賺的錢和房屋買賣所獲得的利得(capital gain)有可能不包括在FDAP里。此外, ECI 收入 (Income of non-resident alien that is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the conduct of a U.S. trade or business)也是要報稅的。
(本文章截自
張大欽律師--外國人在美國的納稅義務)